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法律 发布日期:2000-10-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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