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二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二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级国库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办理国库业务。机构设置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四级国库分别为司、处、科、股。人员应当稳定,编制单列。业务量不大的县支库,可不设专门机构,但要有专人办理国库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