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二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二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各级国库的主任,由各该级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国库工作的副行长兼任。不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工作上受上级国库领导,受委托的专业银行行长兼国库主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