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二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第二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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