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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