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十六条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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