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法律 发布日期:1980-09-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