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七十五条 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