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四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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