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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