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七条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和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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