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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