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一章 宣传教育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一章 宣传教育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