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六十四条 在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由特别措施实施区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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