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六十六条 被征收、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和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按期交付使用。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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