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二章 特别措施 第六十五条 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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