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六十五条 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收、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二)托育机构、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收、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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