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等,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