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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