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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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使小学生具备一定的国防意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国防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国防教育应当与兵役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学生依法服兵役的意识,营造服兵役光荣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全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县...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创新宣传报道方式,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在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七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场所,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类别...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或...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由有关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器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