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