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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