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全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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