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军事训练大纲,加强军事技能训练,磨练学生意志品质,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军事训练水平。
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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