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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