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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