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七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军队人员、退役军人和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