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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