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扎实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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