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器材和其他便利条件。经批准的军营应当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