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类别、不同地区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应当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特点组织编写、审核。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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