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