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