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器材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