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基本的国防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加强国防教育相关学科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使学生掌握必要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国防观念。
法律 发布日期:2024-09-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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