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八章 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场所和其他财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征用者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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