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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