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或者接受军事采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物资、工程、服务。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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