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国防事务的重大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与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