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有关国防事务的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以及退役军人保障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