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需要召开军地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防事务的问题。
军地联席会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和驻地军事机关的负责人共同召集。军地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军地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办理,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向上级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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