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