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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