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三十一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