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五章 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三十三条 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证人、鉴定人在离境前,其入境前实施的犯罪不受追诉;除因入境后实施违法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以外,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证人、鉴定人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被通知无需继续停留后十五日内没有离境的,前款规定不再适用,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离境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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