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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