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条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