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一条 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