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三章 送达文书 ·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三章 送达文书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执行协助送达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执行结果通过所属主管机关告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告知请求国。除无法送达的情形外,应当附有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回执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