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被调查人的其他资料;
(二)需要向被调查人提问的问题;
(三)需要查找、辨认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外表和行为特征以及有助于查找、辨认的其他资料;
(四)需要查询、核实的涉案财物的权属、地点、特性、外形和数量等具体信息,需要查询、核实的金融账户相关信息;
(五)需要获取的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的持有人、地点、特性、外形和数量等具体信息;
(六)需要鉴定的对象的具体信息;
(七)需要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物品等的具体信息;
(八)需要搜查的对象的具体信息;
(九)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一)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被调查人的其他资料;
(二)需要向被调查人提问的问题;
(三)需要查找、辨认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外表和行为特征以及有助于查找、辨认的其他资料;
(四)需要查询、核实的涉案财物的权属、地点、特性、外形和数量等具体信息,需要查询、核实的金融账户相关信息;
(五)需要获取的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的持有人、地点、特性、外形和数量等具体信息;
(六)需要鉴定的对象的具体信息;
(七)需要勘验或者检查的场所、物品等的具体信息;
(八)需要搜查的对象的具体信息;
(九)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