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向外国请求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被请求国要求归还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物品的,办案机关应当尽快通过对外联系机关归还。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