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 外国请求将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取得的证据材料用于请求针对的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转交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